第四,教师职业具有工作价值的周期性和间接性。教师的工作价值要转化为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和谐地发展,以及学生将来对社会所做出的贡献。这往往不是一朝一夕能够看到成果的,需要学生完成规定的学制时间和课程学习,取得合格的学习成果,掌握某项专业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对社会做出贡献。
第五,教师职业具有工作成果的集成性和社会性。任何一个学生的成长和成功都不可能是某一个教师培养的结果,它是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的集体智慧,以及各种教育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教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引导学生立足社会、服务社会、建设好国家和社会。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的评价最终也是由学生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决定的。
由于学前教育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幼儿教师有着其独特的职业特征,具体而言,有以下六个特征:工作负荷过重、高情感投入、技能多样性、安全责任重、收入与发展不满意、缺乏家长和社会支持。这些特征是由幼儿教师独特的工作属性决定的。
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是依宪法、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教育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教育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教师作为教育体系中的一员,是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例如,在教师准入制度中,教师资格的认定,就是由教育行政机关来执行的。《教师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幼儿教师资格考试,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年举行一次。《教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得知,教育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确认权。《教育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由此可见,教育行政机关可以对已经具有教师资格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员行使行政处罚权,剥夺其教师资格。因此,无论哪种情况,教师在该法律关系中均是相对于行政主体(教育行政部门)而存在的另一方,即行政相对人。这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故而当教师个人对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谋求法律救济。